仲裁的原则初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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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他的给你也拿不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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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自愿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2、仲裁独立原则。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经济纠纷原则。经济合同仲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3)回避原则;(4)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仲裁的原则;(5)先行调解的原则;(6)—次裁决原则;(7)仲裁机关依法仲栽,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干涉的原则;(8)当事人对争议问题有权进行辩护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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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仲裁的基本原则:1、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出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意愿。仲裁机构受理案件来源于当事人双方的共同授权,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没有书面仲裁协议(含仲裁条款)的仲裁申请。2、向哪个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选定。当事人在选择、约定仲裁机构时,不因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所在何处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因争议标的额的大小、案件的复杂程度如何而受到级别管辖的制约。3、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由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自主选定,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4、当事人可以约定交由仲裁解决的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将哪些纠纷交付仲裁,可以由当事人自主协商确定。当事人既可以约定把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所有争议均交由仲裁解决,也可以约定将某项或某几项争议交付仲裁。对于仲裁机构来说,也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当事人在协议中没有交由自己处理的争议,则不能主动审理和裁决。5、在开庭和裁决的程序中,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审理方式、开庭形式等有关的程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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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仲裁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原则、独立公正原则、先行调解原则、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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