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可撤销合同

经济师考试(经济师)2025-05-23 00:04:11点击:3397

【导读】参加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除了需要进行《经济基础》的复习,还需要进行专业实务的备考,实务专业有10各科目,分别是工商、财税、农业、金融、保险、人力、旅游、运输、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作为2021参考考生,考试复习的依据自然就是考试大纲了,在新的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大纲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参考大纲只能是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在新大纲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分析,把变化的考点进行更为深入的复习,掌握考试的要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保险专业,接下来就具体来了解一下。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风险与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市场与监管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保险专业实务工作的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

1. 风险与保险。理解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执行风险管理程序,理解选择风险管理手段及其相应的条件, 绘制风险管理矩阵,区分风险偏好,运用大数法则,辨析保险的类别,分析可保风险及其条件,辨别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辨析保险与储蓄、救济、赌博、彩票、投资等其他经济活动。

2. 保险的基本原则。理解保险利益、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处理保险实务,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3. 保险合同。深入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效力,全面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其形式,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理解无效、效力未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理论处理保险实务问题,妥善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4. 普通财产保险。理解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拟定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普通财产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5. 运输工具保险。辨析机动车保险的对象、基本险和附加险等种类,辨析飞机保险和船舶保险的种类,理解机动车保险、交强险和船舶保险的特点,理解社会救助基金的内容,拟定各类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或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无赔款优待、垫付和追偿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运输工具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6. 货物运输保险。辨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费用损失,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及种类,辨析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拟定各类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费及费率方案,处理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7. 工程保险。辨析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理解工程保险的特点和种类,辨析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区别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拟定各类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工程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8. 责任保险。辨析各类责任风险和责任保险,理解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解决侵权责任和违约的竞合问题,区辨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索赔发生制保单和事故发生制保单,拟定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争议。

9. 信用保证保险。辨析信用风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理解信用风险的特征、信用保险的种类、保证保险的种类,区辨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拟定各类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合同条款争议。

10. 人寿保险。理解人寿保险,辨析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辨别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传统型人寿保险和创新型人寿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合理使用人寿保险的常见附加险,选择约定条款处理各类人寿保险的业务问题。

1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解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可保风险,理解意外伤害保险,概括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和分类,诠释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征和确认方法,运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等保险条款处理保险实务问题。

12. 健康保险。理解健康保险,辨别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理解健康保险的特有条款和产品定价,分析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各类健康保险险种的内容,运用健康保险操作技术处理保险实务问题。

13. 再保险。理解再保险的内容、分类、职能和作用,区分不同种类再保险的计算方法,诠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实施再保险业务管理与实务流程。

14.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诠释承保、理赔、保险准备金、寿险准备金、非寿险准备金,辨析保险责任分类,理解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特点,辨别寿险准备金和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识别保险投资的形式,解释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各财务指标的内容、意义和计算方法,选择不同的保险财务指标解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15. 保险市场与监管。理解保险市场内涵和外延、构成要素及衡量保险市场的指标,分析影响个人、家庭、企业的保险需求和供给的因素,辨别保险产业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理解保险招标与投标的种类与程序,理解保险监管的框架,选择衡量保险供给的指标,辨析个人、家庭、企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异同,理解保险监管体系和保险监管方式,分析保险市场监管的经济导因,辨识保险监管的边界。

以上就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保险专业,考察的要点就是上面的15点内容,大家可以点进行认真复习,可以建立一个知识点框架图,同时也要关注考试报名相关资讯,尤其是中级经济师初次报考常见问题,一定要提前了解和关注起来,祝大家考试成功!

2022年1月7日 周五 深圳 晴 8231000  【主题】《经济基础知识》-法律篇 【字数】1172 前两天,在上分享了2种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还有一种:可撤销的合同。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已经生效,但由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因而可以把该合同的行使权撤销,继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简单通俗理解就是: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但乙签这份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签订的合同,当发现并不是真实意愿表达时,这份合同可以撤销,让此合同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可能你会问,为什么乙和甲签合同的时候不去表达他自己的真实意愿呢?是有什么原因吗?是被逼的吗?……之所以乙签订合同时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这里给大家分享4种情况。第一种:因 重大误解 而签订的合同。 比如,对某种物品的品种、质量、规格等存在认知的错误或者说并不知道这是个错误,因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把例子再说的具体一点:乙误以为甲的某高仿表是一块真正的大牌表,于是花了大价钱从甲手上买了这块表(请注意甲也不清楚这块表是一块高仿表,如果甲知道是块高仿表,将不适用于第一种,而是适用于第二种)。后来经鉴定是块高仿表,乙可以撤销之前和甲签订的合同。这就是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该合同,并从一开始这个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种:一方以 欺诈 手段使得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继续以上述为例,甲知道自己的那块表是高仿表,还以特别贵的价格卖给乙。乙以为这块表是一块真正的好表,于是就买下了这块表。事后经鉴定这块表是假的。乙可以要求撤销这份购买合同。第三种:一方或第三人以 胁迫 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比如,甲对乙说:你把这块表买了吧,如果不买,我就天天在你上班的路上拦截你让你难堪,说你是个啥啥啥样的人。乙在甲的威胁、逼迫下不得不买了这块表。这种以胁迫手段而签订的合同,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将该合同撤销。第四种:一方 利用 另一方处于危难、困苦之时,缺乏理智判断等情形,使得合同有失公平。 比如:某部国外的电影里面就有这样的桥段,有个家庭,虽然贫困,但一家过得很幸福,可是突然有一天孩子踢足球时晕倒了。到医院检查发现是一种大病,必须马上救治。可夫妻双双没有工作,别人也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于是这位孩子的爸爸为了救孩子的命,找HSH借了高利贷,而且签订了合同。当时的情形是孩子的病情非常危险,孩子的爸爸为了救孩子,根本来不及思前想后,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方法。这种利用对方的危难、困苦的情形下缺乏正确的判断而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 到这里,存在瑕疵的3种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后续,将会继续分享有关中级经济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哦。 今天,就到这里吧!

2020中级经济师打卡_经济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第1题:单选题

根据经验法则,当数据从对称的钟形分布时,与平均数的距高在3个标准差之内的数据项所占比例约为( )

第2题:单选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是( )

A.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监管体制

B.益证券监管部门为重心,中央银行辅助监管

C.独立子证劵监管部门的监管体制

D.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他监管机构参与分工

第3题:单选题

按照经济学家科斯关于企业本质属性的理论,导致市场机制和企业的交易费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 )

A.市场不是万能的

B.企业的机会成本

C.存在道德风险

D.信息的不完全性

第4题:单选题

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具有优先效率

C.物权具有追及效率

D.物权是请求权

第5题:多选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再生原料买卖合同,由乙企业向甲企业供货30吨,合同总价款20万元约全部履行完义务后,乙企业提供的再生原料被査出属于非法进口的洋垃圾。关于该合同的说法有( )。

A.该合同无效,但既已履行,双方均无须返还

B.该合同效力未定,但既己履行完毕,双方均无须返还

C.该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甲企业与乙企业权利义务终止

D.该合同无效,乙企业应归还甲企业贷款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E.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企业有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

【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参考答案及解析】

1、【参考答案】:A

解析:在实际应用中,当数掘服从对称的钟形分布时,可以运用经验法醒判断与均值的距离在特定倍数标准差之内的数据项所占比例.经验法则表明:①约有68%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高在l个标准差之内;

②约有95%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离在2个标准差之内;

③约有99%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离在3个标准差之内,

2、【参考答案】:D

3、【参考答案】:D

解析: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关于企业形成的理论:(l)企业的本质或者显著特征是作为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的替代物。(2)交易成本的节约是企业存在的根木原因,即企业是市场交易费用节约的产物.(3)导致市场机制和企业的交易费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信息的不完全性,

4、【参考答案】:D

解析:物权的特征包括:(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①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②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①物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②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权设定必须公示。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要公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生的望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对之日⊠,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②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父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I: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II: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I: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参考答案】:ABCE

中级经济师可撤销的合同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知识》内容分为经济学基础、统计、法律、会计、财政、货币与金融六大块,共37章。

第一章:市场需求、供给与均衡价格

第二章:消费者行为分析

第三章:生产和成本理论

第四章:市场结构理论

第五章:生产要素市场理论

第六章:市场失灵和政府的干预

第七章:国民收入核算和简单的宏观经济模型

第八章: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理论

第九章:价格总水平和就业、失业

第十章:国际贸易理论和政策

第十一章: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

第十二章:财政支出

第十三章:财政收入

第十四章:税收制度

第十五章:政府预算

第十六章: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七章:财政政策

第十八章:货币供求与货币均衡

第十九章:中央银行与货币政策

第二十章:商业银行与金融市场

第二十一章:金融风险与金融监管

第二十二章:对外金融关系与政策

更多中济师考试相关问题请访问:

第二十三章:统计与数据科学

第二十四章:描述统计

第二十五章:抽样调查

第二十六章:回归分析

第二十七章:时间序列分析

第二十八章:会计概论

第二十九章:会计循环

第三十章:会计报表

第三十一章:财务报表分析

第三十二章:政府会计

第三十三章: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三十四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十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十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第三十七章:其他法律制度

来源:

2020中级经济师打卡_经济基础知识每日一练

第1题:单选题

根据经验法则,当数据从对称的钟形分布时,与平均数的距高在3个标准差之内的数据项所占比例约为( )

第2题:单选题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是( )

A.独立于中央银行的监管体制

B.益证券监管部门为重心,中央银行辅助监管

C.独立子证劵监管部门的监管体制

D.以中央银行为重心,其他监管机构参与分工

第3题:单选题

按照经济学家科斯关于企业本质属性的理论,导致市场机制和企业的交易费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 )

A.市场不是万能的

B.企业的机会成本

C.存在道德风险

D.信息的不完全性

第4题:单选题

关于物权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 )

A.物权是绝对权

B.物权具有优先效率

C.物权具有追及效率

D.物权是请求权

第5题:多选题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一份再生原料买卖合同,由乙企业向甲企业供货30吨,合同总价款20万元约全部履行完义务后,乙企业提供的再生原料被査出属于非法进口的洋垃圾。关于该合同的说法有( )。

A.该合同无效,但既已履行,双方均无须返还

B.该合同效力未定,但既己履行完毕,双方均无须返还

C.该合同有效,且已履行完毕,甲企业与乙企业权利义务终止

D.该合同无效,乙企业应归还甲企业贷款并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E.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甲企业有权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合同

【 2020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参考答案及解析】

1、【参考答案】:A

解析:在实际应用中,当数掘服从对称的钟形分布时,可以运用经验法醒判断与均值的距离在特定倍数标准差之内的数据项所占比例.经验法则表明:①约有68%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高在l个标准差之内;

②约有95%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离在2个标准差之内;

③约有99%的数据与平均数的距离在3个标准差之内,

2、【参考答案】:D

3、【参考答案】:D

解析:美国经济学家科斯关于企业形成的理论:(l)企业的本质或者显著特征是作为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的替代物。(2)交易成本的节约是企业存在的根木原因,即企业是市场交易费用节约的产物.(3)导致市场机制和企业的交易费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信息的不完全性,

4、【参考答案】:D

解析:物权的特征包括:(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①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②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

(2)物权属于支配权,债权属于请求权

①物权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②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依照债的规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即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

①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物权设定必须公示。②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自由确定,不需要公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

①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而不是行为。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生的望为客体,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成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对之日⊠,也不可成为物权的客体。②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在债权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一般不直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只有在债务人父付财产以后,债权人才能直接支配物。(5)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物权的追及效力

I: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II:债权原则上不具有追及的效力,债权的标的物在没有移转所有权之前,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时,债权人不得请求物的占有人返还财产,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②物权的优先效力

I: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参考答案】:ABCE

2022年的中级经济师考试马上就要在三天后正式开始考试了,目前考生们是否已经做好了考试准备,随时待命参加考试了呢?本文中我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份2022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考前必备试题及答案解析,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各位考生们来本文中阅读!

经济基础

【单选】某上市银行因风险暴露遭受损失,总资本充足率降至6%,为此发行优先股40亿元补充资本,此时该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1000亿元,其总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协议Ⅲ监管标准的差额是(  )。

A.超出2个百分点

B.超过个百分点

C.少个百分点

D.少个百分点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巴塞尔委员会确定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普通股充足率为,一级资本充足率为6%,总资本充足率为8%。资本充足率是一个银行的资本与其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根据题干该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1000亿元,当总资本充足率降至6%时,资本总额为60亿,根据题干发行优先股40亿元补充资本,可知资本总额变为了60+40=100亿元,故此时的总资本充足率=100÷1000×100%=10%,而巴塞尔委员会要求的总资本充足率为8%,故选项A正确。

人力资源

【单选】劳动者因(  )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A.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者加班后立即支付加班费

B.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C.用人单位以威胁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D.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工商管理

【单选】常见的进行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中,为了规避汇率风险,获取自然资源和原材料的动机属于(  )动机。

A.市场导向型

B.降低成本导向型

C.优惠政策导向型

D.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主要有市场导向型动机、降低成本导向型动机、技术与管理导向型动机、分散投资风险导向型动机及优惠政策导向型动机。其中,降低成本导向型动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出于获取自然资源和原材料方面的考虑;②出于利用国外廉价的劳动力和土地等生产要素方面的考虑;③出于规避汇率风险方面的考虑;④出于利用各国关税税率的高低来降低生产成本方面的考虑;⑤出于利用闲置的设备、工业产权与专有技术等技术资源方面的考虑。

金融

【单选】下列关于牙买加协议内容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特别提款权作用进一步增强

B.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成员国可以自主决定汇率制度

C.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各成员国的基金份额被压缩

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没有以黄金清偿债务义务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牙买加协议”的规定:

(1)浮动汇率合法化。各成员可以自由做出汇率制度方面的安排,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允许其采取浮动汇率制度或其他形式的固定汇率制度。

(2)黄金非货币化。废除黄金官价,取消成员之间或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间以黄金清偿债务的义务。

(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成员之间可以使用特别提款权来偿还债务以及接受贷款。

(4)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且增加各成员的基金份额。

财政税收

【单选】分税制的含义中,以各级政府按要求划分的社会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指的是(  )。

A.分事

B.分税

C.分权

D.分管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分事”是按照一定社会管理和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各级政府间划分社会管理权和经济管理权,并以此为依据确定各级政府的预算支出范围。

中级经济师考试内容:

中级经济师考2门:《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 考试大纲每年3月份更新。

1、《经济基础知识》 内容超多,教材分为六大部分37章,几乎每一章都出题,考的很细,需要花的时间多;该科目计算题涉及较多,有大量图形、公式要记。

2、《专业知识与实务》 科目分为:金融专业、人力资源管理、财政税收、工商管理、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保险专业、农业经济、旅游经济、运输经济、知识产权,考生只需要在10个专业中根据需要任选其一即可。

3、工商、人力、金融、财税一般为报考人数较多的四个专业方向。

可撤销合同情形中级经济师

可撤销的合同情形如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生效应具有哪些条件合同生效应具有的条件如下: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个人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如果仅仅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并且不影响合同的目的及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则不构成重大误解;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显不公平,主要表现在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一方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3)受损失的一方是在轻率、缺乏经验或紧迫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欺诈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必须有欺诈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的,且会使对方陷入错误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即行为人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3)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并基于错误而为意思表示;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胁迫人有胁迫的行为;

(2)胁迫人须有胁迫的故意;

(3)胁迫的本质在于对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干涉;

(4)须相对人受胁迫而陷入恐惧状态;

(5)须相对人受胁迫而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惧或无法反抗的境地,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的条件的意思表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构成要件为:

(1)须有表意人在客观上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

(2)须有行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急迫需要或紧急危难的境地,却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对行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须有相对人实施了足以使表意人为意思表示的行为;

(4)须相对人的行为与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的合同情形主要包括误解、欺诈、重大错误、威胁或者恶意串通等。具体如下:

1.误解

若合同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对于条款或者内容存在误解,即双方对于合同的某个条款有不同的理解,这就是误解。如果合同被视为是建立在误解的基础上,则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

如当事人对某个具体商品的品质,价值,特性了解不充分而失去自主操作能力,做出某些不利于自己的决策,就会造成误解。

2.欺诈

如果合同是建立在一方或者双方制造的虚假事实基础上,则该合同可能会被视为欺诈,并因此而被撤销。例如,一个卖家故意隐瞒货物的缺陷,以吸引买家购买,这就是欺诈行为。

3.重大错误

在合同签订后,如果发现当时签订合同时有重大错误,则可以撤销合同。例如,租户在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时,由于错误地估计了租金金额,造成租约无法履行,这就是一种重大错误。

4.威胁或者恶意串通

由于一方或双方被威胁或独裁者的控制而签署的合同是可以取消的。例如,当事人被恐吓签订某份合同,或者当事人在不理解合同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被迫签署某份合同,可能会对其产生强烈的不利影响。

此外,如果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故意与第三方串通以达到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则该合同也是可撤销的。

5.特殊情形

另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可能导致合同可撤销,例如:未成年人的合同、身体或精神疾病、严重遗传性疾病等。

总之,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应该充分了解合同内容及相关法律条款,确保合同是建立在合理、公平、透明和清晰的基础上签署的,尽量避免走入纠纷和法律风险。

中级经济师可撤销合同情形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他人订立的合同;

4、胁迫他人订立的合同;

5、趁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3、行政处罚。合同在无效的情况下,可能产生追缴财产,被课以行政罚款等处分。

合同可撤销的五种情形包括:

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流程如下:

1、通知对方。

当事人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的,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发生法定情形而使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解除权人如果选择解除合同,同样也应通知对方当事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从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起解除。

2、对解除合同存在异议的,可请求法定机构解决。

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后,对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这些有效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的一方享有,而且必须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主动撤销该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表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以后不能再提出变更或撤销合同。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一般以双方误解为原则,以单方误解为例外。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意思表示的成立。重大误解系就意思表示而发生。如果不成立意思表示,则不发生重大误解。因而构成重大误解,必须具备成立的意思表示,欠缺意思表示时,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就不构成重大误解。确认意思表示成立,须依照意思表示成立的一般要件衡量,具备表示内心意愿的效果意思和借之使内心意愿外化的表示行为。

2、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须不一致。重大误解的表意人首先应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之存在,无意识的表示,没有内心的效果意思不成立误解。其次,表意人应将其意思外化为意思表示,没有表示意思而为的行为,偶然客观的有表示的价值者,均为无表示。无表示行为,亦不构成误解。再次,表意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其表示不相一致,即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与内心的效果意思相悖。

3、须表意人不知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且欠缺认识的原因。重大误解构成的主观要件,即为此。学者认为,重大误解一般是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行为人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但是,应当注意两点:一是过失并非为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是认识的欠缺,形成认识欠缺的原因,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不知。二是过失的程度应当有所限制,即重大过失,超出了重大误解的主观要件范围,不构成重大误解,不产生撤销权。

4、误解须为重大所谓误解重大,是指行为人表达出来的意思与其真实意愿存在着重大差别,并且极大的影响了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具体确定重大误解,要分别当事人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确定误解重大的简洁标准,是表意人因此而受到或者可能受到较大利益损失。

一、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是什么可撤销合同的情形如下: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如果履行对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虚假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胁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胁和强迫而陷入恐惧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时效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适用一年的 除斥期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可撤销合同有什么特点可撤销合同有以下特点:1.订立合同时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2.在提出变更或撤销前。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对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有选择权。4.经当事人变更符合生效条件的,合同自变更协议达成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是什么

1、可撤销合同的五种情形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3)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4)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5)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二、合同订立的的步骤是什么

合同订立的的步骤如下:

1、一方当事人发出希望订立合同的要约;

2、受要约人作出同意订立合同的承诺;

3、当事人之间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4、自各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