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经济师旅游经济实务新旧教材对比
由15个专业调整为10个。2023年初级经济师《专业知识和实务》将专业科目原有的15个专业类别调整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2023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共有《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和实务》两个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为公共科目,《专业知识和实务》为专业科目。根据2023年人社部发布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23年初级经济师《专业知识和实务》将专业科目原有的15个专业类别调整为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其中,原工商管理、商业经济合并为工商管理专业;原公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航运输、邮政专业合并为运输经济专业;房地产经济、建筑经济专业合并为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新增了知识产权专业。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2023年中级经济师(基础知识)真题试卷(上午卷) 格式:DO大小: 2022年初级经济师《基础知识》会计思维导图 格式:DO大小:资格考试有疑问、不知道如何考点内容、不清楚报考考试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猎考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2013年经济师考试教材根据经济师考试大纲进行更新,经济师考试教材一般会在两年做一次大调整,2011与2012年大纲并没有太大变化,所以,预计2013年经济师教材会有很大变化,2012年经济师考试教材估计就不能用了。初级和中级均2个科目,具体是:初级:《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经济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经济师考试教材大概会在五六月份公布,请关注职业培训教育网,我们会在第一时间进行新旧教材进行对比,为考生指出教材变动地方。2013年经济师考试教材尚未公布,职业培训教育网实时关注2013年新版经济师考试教材,出版经济师考试辅导教材“梦想成真”,凝结知名辅导专家名师编写,被学员誉为经济师考试通关利器。
距离中级经济师考试越来越近,而关于中级经济师考试最新版教材也在7月15日开始陆续出售了。那么,今年的中级经济师教材与往年相比有哪些不同?内容变化大不大?我们来看看吧。一、中级经济师新旧教材价格对比根据往年情况,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的价格每年都会出现一定的变化波动,对比年,今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价格出现了略微上升,年教材价格为70元科,而教材则是78元科。二、购买渠道关于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的购买,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考生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即可买到中级经济师官方最新版教材。第一种是,考生可通过当地人事出版社指定的购书实体店、比如新华书店、或者网上各大电商平台可以买到。第二种是,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同样能够买到官方教材。三、相关注意事项目前,也有不少相关不知名的书店、网络平台在销售“山寨”版中级经济师教材书籍,而这类书籍往往会与正版教材内容区别巨大,所以考生在购买教材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并且看清楚教材的出版日期、书名、封面等信息,以免出错。四、新旧教材内容变化大不大?根据往年考试的情形,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内容上每年都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因为也是经济师改革的时期,不少专业都作出了重大调整,教材上还新增了1~2章节的内容,所以考生在备考时一定要对所新增的内容重点记忆和理解,因为这些内容往往会在试卷中出现。
初级经济师考试共考两个科目,一个科目为《经济基础知识》,另一个科目为《专业知识与实务》,在一天内考完,上下午各考一科。其中《专业知识与实务》有15个专业可选,包括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农业、商业、财政税收、金融、保险、邮电、房地产、旅游、建筑、运输等专业,其中运输又分为水路、公路、铁路、民航4个子专业,考生可根据自身工作行业、性质自主选择报考其中一个专业。中国经济师考试为全国统一考试,官方指定用书为中国人事出版社出版的教材,全套共16本,一科为为《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另一科为《专业知识与实务》,15个专业各一本。各位考生可以只选择购买公共科目《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和自己所报专业的实务教材。
中级经济师旅游经济实务新旧教材对比
根据往年情况,中级经济师新教材一般都在每年7月份左右发布,且知识点内容都会存在一定变化。由于中级经济师新教材发布的比较晚,对于考生来说现阶段要该怎么学?我们来看看吧。一、经济师教材价格由于2021年中级经济师新教材暂时未上市,深空网只好拿教材作比较,与往年相比,经济师教材价格略微上涨,从原来的70元科,上升至78元科。二、经济师教材如何购买?初、中级经济师教材购买有两种方式,大家可任选一种方式来购买新版考试教材。详情如下:1、到当地中国人事出版社指定销售经济考试系列用书的新华书店或电商平台购买。2、在书籍发行官网——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购买。三、经济师新旧教材变化情况鉴于2021年经济师新教材暂时未公布,我们先以教材进行比较,供各位考生参考。由于是经济师改革之年,考试专业都做了重大调整,有部分专业合并、部分专业取消,还有一部分专业或多或少增加了1-2章内容。所以,新旧教材变化对考生来说,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具体变化如下:1、教材的大结构没有变动。还是六大板块,37章的学习内容。2、教材中大部分内容都是由经典理论组成(财政、法律除外),可变化性比较小。四、考生该怎么学?1、利用旧教材备考经济师考试新版教材一般在每年的7、8月之间公布,如果等到新教材出来再备考就太晚了,尤其是对于零基础考生来说,建议大家提早复习。经济师考试教材每年都会有所变动,特别是《专业知识与实务》,所以等到新教材出了,建议考生可以购买新的《专业知识与实务》的教材进行备考。那么现在手上没有新教材,则可以利用旧教材来学习。2、配合做练习题每看完一个章节的课程,一定要趁热打铁,及时做题巩固强化,通过做课后习题,对于自己是否已经掌握了这部分的知识点,掌握到怎么的程度,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做题肯定会做错,没关系,不能白做错,首先要反省一下错题原因,是粗心失分还是对知识点一知半解导致做错。如果因为前者,一定要提早培养自己的做题习惯:审题要仔细、下笔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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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级经济师新版教材已经开始发售,在平时的学习、备考中,教材可是成为中级经济师考试最为核心的辅导资料,对于还没购买最新版教材的考生一定要抓紧时间购买了!下面,深空网就跟大家讲讲关于中级经济师教材的那些事。一、中级经济师教材费用是多少?与去年的教材相比,中级经济师最新版教材在价格方面稍微有所提高,旧教材原来的价格为70元科,而今年最新版教材费用为78元科。二、如何购买新版经济师教材?关于中级经济师新版教材的购买,购买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考生可以通过中国人事部出版社指定销售经济师考试教材的机构或者平台进行购买,一般来说,对于一些知名的三方电商平台,不如京东、亚马逊、天猫等,都会出售最新版经济师教材。另一种则是考生可以通过书籍的发行官网,即中国人事部考试图书网,即可进行购买。三、购买注意事项考生在购买最新版经济师教材时候,一定要认准核实清楚是否是官方正版的教材,比如教材的封面、书名、出版日期等重要信息,千万不能买错。四、新旧教材差别大不大?实际上,是经济师改革的时期,与旧教材相比,新教材在内容上都进行了比较大的调整,不过考生可以放心的是,新版经济师教材内容调整的幅度并不算很大,考生在备考时只要着重关注好变化的内容,并且进行强化复习就可以了。
初级经济师保险实务新旧教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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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 (一)《保险法》修订回顾 《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立法目的 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二、关于保险专营 新《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 本条重申了保险专营的思想。同时,考虑到在保险公司以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比如相互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也从事保险活动,法律为这些组织将来可能被纳入商业保险范畴留出了口子。 三、关于分业经营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内容,规定为第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明确了金融行业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但在国家政策需要时可作出一定的调整,为今后政策调整预留了口子。 四、关于保险人的定义 新《保险法》在第10条保险人的定义中,新增“并按照合同约定”这一限定词。旨在说明保险公司只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确定。这也是本次《保险法》修订的一个突出特点,即强调“按照合同约定”,并将这一理念贯穿于整个保险合同法部分。比如第23条、第32条第52条、54条等都新增了“按照合同约定”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等规定。这一修订主要针对在司法实务中,有些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无视保险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无视保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味地强调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做法。新《保险法》强调保险合同虽多数采用格式条款形式订立,但仍然是基于双方自愿订立的民事合同。因此,应尊重保险合同本身的约定,以合同约定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 五、关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 新《保险法》第11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中将原条文的“公平互利”修改为“遵循公平原则”。因为,《保险法》律关系,就其总体来说,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与“危险团体”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基本一致的,但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体到每一份保险合同,是否发生保险事故是不确定的。因此,在保险合同订立原则上强调“互利”易引起误导。 六、关于保险利益 新《保险法》第12条、第31条、第48条等条文对保险利益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区分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不同特点,对保险利益的界定时点作了重新规定。 这次关于保险利益的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值得关注:首先,法律规定,对人身保险要求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对财产保险而言,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其次,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的确定时点的规定更加科学:人身保险要求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则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七、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新《保险法》首次提出了保险合同生效的概念,即“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次,针对在实务中,很多保险公司也会约定保单生效的条件或期限的做法,这次修订予以了明确。比如人身保险条款中常约定“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财产保险条款中一般不约定生效时间,而是在保险单中载明具体生效日期,或者在团体保险的承保协议中约定自交付保险费后次日起生效。这些做法的效力如何在现行《保险法》下是有争议的,有了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今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生效条件和期限就受到法律的保护。 八、关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此次新《保险法》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作了较大地修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对保险人没有询问的,投保人不负有主动告知的义务。但是,至于保险人的询问采取哪种方式(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法律没有进一步明确。 第二,新《保险法》将构成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由“过失”改为“重大过失”。即只有投保人的主观过错达到“重大过失”的程度,保险人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至于什么是“重大过失”,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将由法官酌情确定。依民法之理论,行为人严重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才构成“重大过失”。 第三,新《保险法》对于“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加上了“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要求。换言之,如果投保人故意未告知的事项和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无关,保险人也不得解除合同。 第四,新《保险法》对被保险人有无告知义务,仍未明确。而在实践中,尤其是在人身保险中,往往被保险人对自身的健康状况更加清楚,所以由被保险人也负担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准确地评估保险标的的风险至关重要,因此,在人身保险中,要求被保险人也负担如实告知义务的呼声较高。 第五,新《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合同解除权应在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行使,超过30日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若保险公司是在保险合同成立二年后发现解除事由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同时也要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新《保险法》将因“重大过失”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上升为法定义务,即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第七,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在英美法系《保险法》理论上称为“弃权与禁反言”规则,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当然,对保险人已经知道的事实,投保人应负举证责任。 针对新《保险法》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所作出的修改,提示如下注意事项: 首先,从有利于举证的角度,建议保险公司仍采用书面询问方式或其他有利保存证据的方式对投保人进行询问。 其次,保险公司在今后的保单销售及核保过程中应更加严格、规范,因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评估将不能完全依赖投保人的告知,即使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也受到一定地限制。 再次,保险公司要及时行使解除权。在发现投保人有不实告知情形时,应在三十天内行使解除权。 最后,针对人身保险中易引起争议的“体检是否免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问题。在新法规定了“弃权与禁反言”规则后,应注意,如果保险公司通过体检发现了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存在问题而继续承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 九、关于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 新《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在原第18条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实务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的解决。针对新《保险法》关于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所作出的修改,给保险公司提示如下注意事项: 首先,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保险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在投保单上附保险条款的义务。当然,这必然会增加保险公司的运营成本。因此,要选择成本与举证能兼顾的方法。 其次,新《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是可选择条款,即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提示可以选择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任意一处作出,但如仅仅在保险单上提示的,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为此,建议选择在投保单上作统一提示。 再次,根据具体保险条款的特点,将散布在保险条款各个位置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提示。 最后,目前尚没有更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可参照上述两个解释所要求的标准。 十、关于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本条来源于《合同法》第四十条。但“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的标准很难具体认定,实践中将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判空间。为此,建议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对经过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的条款不要擅自进行更改,以免被认定为无效。 十一、关于理赔程序 新《保险法》第22条至第25条是对理赔程序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原条文基础上做了一定的修改,主要是对保险理赔程序作出了时限要求,但是新《保险法》并未规定保险公司违反这些要求的法律责任。如果保险公司违反该要求,投保人可能会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或保监会投诉的方式解决,对保险公司还是有一定约束力的。 对于保险公司,建议是: 首先,保险公司应充分利用新《保险法》实施前的过渡期,加紧完善理赔制度,修改理赔流程,切实提高理赔效率。 其次,保险公司要对各险种所需的理赔资料进行梳理,列出一个完整的理赔资料清单。 最后,新《保险法》虽然允许保险合同双方通过约定的形式确定更长的核定期限,但鉴于新《保险法》有格式条款无效情形的规定,建议保险公司还是严格遵守《保险法》规定的理赔时限要求。 十二、关于保险金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新《保险法》第26条对保险金请求权行使的期间的长短未做修改,但新《保险法》明确规定该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也就意味着该期间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同时,对期间的起算时间也做了修改,增加了“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这一时点。 十三、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 现行《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第30条修改为:“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关于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合同法》第41条规定为“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但是,以往实务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审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时,一味地强调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对保险条款不按通常含义理解,而只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新《保险法》对此予以了明确,首先不利解释只适用于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解释,而不适用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条款的解释;其次,其适用前提是该格式条款适用通常理解有两种以上合理解释。 十四、关于人身保险中取消了“手续费” 现行《保险法》第54条、第59条及第69条都规定“保险人解除合同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而新《保险法》第32条、第37条、第47条则规定:不论投保人是否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公司均“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对这一修订,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第一,在现行《保险法》下,由于法律没有对“手续费”的概念进行界定,实务中对“手续费”的构成往往存在很大争议;第二,要注意人身保险的“手续费”构成和财产保险的“手续费”构成是不同的,人身保险的“手续费”一般要高于财产保险的“手续费”;第三,新《保险法》虽然在人身保险中取消了“手续费”的概念,而全部使用“现金价值”,但对何为现金价值仍没有进行界定。为此,我们建议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应附上现金价值表或直接在保险合同中列明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十五、关于保险费是否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 现行《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新《保险法》第38条修订为:“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根据新《保险法》的这一规定,除人寿保险之外,属人身保险范围内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今后就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十六、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指定 新《保险法》第39条第2款新增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这一条款的规定主要是对应新《保险法》第31条人身保险保险利益中新增的“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设。新《保险法》第39条第2款内容就是杜绝企业为职工投保后,又指定企业为受益人的现象,有利于增强对企业员工的保障。需要注意的是,结合新《保险法》第34条的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仍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十七、关于自杀条款 新《保险法》第44条修订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这一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首先,对如何确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自杀情形,作了新的界定。其次,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适用二年的规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最后,新《保险法》在原规定“自成立之日起”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即复效之日起),考虑更加周到,对保险公司利益保护更为有利。 十八、关于对保险标的转让情形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现行保险第34条规定:“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新《保险法》第49条对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形作了重新的制度设计。 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受让人承继,而无须保险公司同意。实践中,对车辆转让未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存在争议。而今后保险公司很难再简单的拒赔。 其次,如被保险人或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举证责任在保险公司。 针对上述修订,建议保险公司对财产保险中哪些因素会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要及时总结,并在投保单的问卷设计时体现出来。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做相应的条款梳理,在保险合同中对标的转让的法律后果及投保人的权利义务重新作出规定。 十九、关于保险价值的约定 现行《保险法》第40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新《保险法》第55条进一步明确:“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这一修订,解决了实践中在约定了保险价值的情形时,如何确定赔偿标准的争议。根据《保险法》,在保险价值有约定的情况下,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且从文义解释角度,保险合同双方对保险价值的约定可以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但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 在财产保险中,这一规定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承保时要做好核保工作,提高防范道德风险的能力。否则,投保人可以通过约定比保险标的更高的保险价值、制造虚假事故,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关于责任保险中第三人的请求权 新《保险法》第65条在原第50条的基础上新增了两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对这一修订,主要应关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在商业三责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而“被保险人怠于请求”,需要第三者举证证明。 第二,新《保险法》要求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赔偿前,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现在实务中较有争议的车辆商业三责险诉讼中,受害第三者是否可以将保险公司一并作为被告的问题,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第三者将保险公司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被告有了法律依据。
距离中级经济师考试越来越近,而关于中级经济师考试最新版教材也在7月15日开始陆续出售了。那么,今年的中级经济师教材与往年相比有哪些不同?内容变化大不大?我们来看看吧。一、中级经济师新旧教材价格对比根据往年情况,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的价格每年都会出现一定的变化波动,对比年,今年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价格出现了略微上升,年教材价格为70元科,而教材则是78元科。二、购买渠道关于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的购买,目前主要有两种方式,考生任意选择一种方式即可买到中级经济师官方最新版教材。第一种是,考生可通过当地人事出版社指定的购书实体店、比如新华书店、或者网上各大电商平台可以买到。第二种是,可通过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同样能够买到官方教材。三、相关注意事项目前,也有不少相关不知名的书店、网络平台在销售“山寨”版中级经济师教材书籍,而这类书籍往往会与正版教材内容区别巨大,所以考生在购买教材时一定要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并且看清楚教材的出版日期、书名、封面等信息,以免出错。四、新旧教材内容变化大不大?根据往年考试的情形,中级经济师考试教材内容上每年都会出现一定的变化,因为也是经济师改革的时期,不少专业都作出了重大调整,教材上还新增了1~2章节的内容,所以考生在备考时一定要对所新增的内容重点记忆和理解,因为这些内容往往会在试卷中出现。
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其主要修改内容为: 一、关于立法目的 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二、关于保险专营 新《保险法》第6条规定: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在原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 本条重申了保险专营的思想。同时,考虑到在保险公司以外,还可能有一些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比如相互保险组织、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如:中国渔业互保协会)等也从事保险活动,法律为这些组织将来可能被纳入商业保险范畴留出了口子。 三、关于分业经营 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内容,规定为第8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明确了金融行业内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但在国家政策需要时可作出一定的调整,为今后政策调整预留了口子。
初级经济师金融实务新旧教材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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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春节假期的结束,很多考生已经正式开始了2021年初中级经济师备考事宜,最近深空网在后台收到了不少小伙伴问及有关经济师教材发布、报名时间、考试题型等问题,今天就跟大家一一解答。一、经济师报名时间截止目前,各省市地区暂未公布有关2021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时间。不过,从往年情况可以推测出2021年初中级经济师考试报名在7月份进行,具体报名时间请以官方发布的最新消息为准。二、经济师考试题型及科目介绍初级和中级经济师均考两个科目,具体是:《经济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各科满分140分。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初级、中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科目和高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均设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经济基础知识》与《专业知识与实务》两个科目考试时长都为小时,试题全部为客观题,《经济基础知识》题型有单选和多选两种题型,《专业知识与实务》在此基础上多一种40分的案例题。三、经济师新教材什么时候发布?变动大吗?2021年初中级经济师新教材目前暂未上市,按照惯例,经济师教材一般在8月份发布。根据经济师教材变动规律,内容方面都会存在一定的调整和改动,而教材变动的部分,往往是出题点,但经济师考试,考点重复率极高。因此,在新教材出来之前,大家可以先用旧教材复习。此外,在学习教材时,可以采用下面的方法,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①看教材先看目录,了解知识框架;②重要章节、不会的章节,重点看。对于老考生,能回忆起章节内容的,可以不看或粗看,想不起来的内容,才需要重点看。而对于新考生,则可以通过看目录,快速了解知识框架。四、首次报考经济师要注意什么?首先,可以耐心等待官方报名时间公布,同时确定好自己的报考科目。其次,利用这段时间,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尤其是要制定好日计划。最后,就是严格按照计划,安排学习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