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基础知识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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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2021年初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除了需要进行《经济基础》的复习,还需要进行专业实务的备考,实务专业有10各科目,分别是工商管理、财政税收、农业经济、金融、保险、人力资源、旅游经济、运输经济、建筑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作为2021参考考生,考试复习的依据自然就是考试大纲了,在新的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大纲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参考大纲只能是2020年初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在新大纲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分析,把变化的考点进行更为深入的复习,掌握考试的要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参考大纲——经济基础知识,接下来就具体来了解一下。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经济学基础、财政、货币与金融、统计、会计和法律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初步基础知识和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

第一部分 经济学基础

1. 社会经济制度。理解物质资料生产和基本经济规律,辨别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和演化的主要阶段,诠释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和发展过程,辨识市场与市场体系的基本功能,理解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区别和联系,辨别社会资源配置基本方式,理解经济制度与经济体制之间的关系。

2. 商品经济的基本原理。理解商品的基本属性和本质特征,诠释货币产生的过程和基本职能,理解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和在商品经济中的主要作用。

3. 资本主义的发展历程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建立。理解资本主义发展的基本过程,辨别垄断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特征和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诠释资本主义发展的必然趋势,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建立的必然性和基本途径。

4. 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理解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根本任务和目的,辨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及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

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其运行基础。理解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存在原因和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理解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模式,诠释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基本特征和类型,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内容。

6. 社会主义经济的增长与发展。理解社会主义再生产的实质和特点,诠释社会主义产业结构的基本构成,辨别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的基本形式,理解社会主义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相互关系,树立并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新发展理念。

7.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理解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职能和实施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辨别宏观经济调控的目标、方式和手段,理解宏观经济调控政策及其综合协调的基本要求。

8. 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理解经济全球化及其发展趋势,诠释经济全球化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与机遇,理解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涉外经济管理的必要性和意义,辨别我国涉外经济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财 政

9. 公共物品与财政职能。掌握公共物品的特征,理解公共物品融资与生产的制度结构,诠释市场效率,掌握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诠释财政的基本特征,掌握财政的基本职能,掌握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内容和主要任务,理解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内容。

10. 财政支出。理解财政支出及其分类的基本方法,掌握衡量财政支出规模的指标,理解影响财政支出规模的主要因素,理解购买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的涵义、功能与特点。

11. 财政收入。理解财政收入的形式与基本分类方法,理解影响财政收入规模的主要因素,诠释政府债务收入的特征和衡量指标,理解政府债务的经济影响,掌握我国政府债务管理制度。

12. 税收基本制度。理解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的基本特点,掌握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内容,理解深化税收制度改革的目标取向和主要内容。

13. 政府预算制度。理解政府预算的基本职能,诠释政府预算周期,辨别部门预算,掌握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三部分 货币与金融

14. 货币制度与货币发行。理解货币的本质和货币形态的演变过程,诠释货币制度的构成要素与基本类型,理解货币发行与货币供给机制的内涵。

15. 信用与金融中介。理解信用的内涵与基本类型,诠释金融中介的主要类型和主要金融中介机构的基本职能,辨别我国金融中介体系。

16. 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理解金融体系的基本内容,诠释金融市场的分类和基本功能,掌握金融工具与利率的种类和基本作用。

17. 汇率与国际收支。理解外汇与汇率标价方法和主要影响因素,掌握国际收支及国际收支平衡表的基本构成。

第四部分 统 计

18. 统计与统计数据。理解统计、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辨别统计数据的计量尺度,诠释统计数据的类型,理解统计指标及其基本类型。

19. 统计调查。理解统计调查种类,辨别统计调查的主要方式,掌握统计数据搜集的主要方法,正确测度统计数据的质量。

20. 统计数据的整理与显示。理解品质数据、数值数据整理与显示的基本方法,合理设计和使用统计报表。

21. 数据特征的测度。掌握集中趋势的测度,掌握离散程度的测度。

22. 统计指数。理解统计指数分类,诠释和应用加权综合指数,掌握统计指数体系及其分析方法,辨别几种常用的价格统计指数。

第五部分 会 计

23. 会计基本概念。理解会计的基本特征、职能以及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诠释会计的基本前提,掌握会计基础和会计确认计量的原则,辨别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24. 会计核算。理解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诠释会计等式及复式记账法、借贷记账法的规则和特点,掌握会计凭证的基本内容和填制要求,掌握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和方法,辨别财产清查的过程和方法。

25. 财务会计报告。理解财务会计报告分类,辨别三种主要会计报表的内容,基本掌握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第六部分 法 律

26. 法的一般原理。辨别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诠释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和分类,辨别我国法的制定程序和法律解释,理解法的功能和效力。

27.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诠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辨别经济生活中常用的部门法:民商法和经济法。

28. 行政法基础知识。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特点,诠释行政主体的法律特征,理解行政行为的特征和效力,掌握行政复议基本制度,辨别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29. 民法基础知识。理解民法基本原则,辨别民事主体,辨别民事法律行为和特征,掌握代理、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基本内容,理解诉讼时效种类。

30. 诉讼与仲裁法律基础知识。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程序,理解仲裁法的基本内容和主要程序。

以上就是2021年初级经济师参考大纲——经济基础知识,总共六个部分内容,大家可以逐步进行认真复习,可以建立一个知识点框架图,2021年考生同时也要关注考试报名相关资讯,掌握初级经济师高分技巧,这些一定要提前了解和关注起来,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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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华落幕的木偶

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复习,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初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常考知识点: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许可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一)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3.便民原则

4.信赖保护原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信赖保护原则通过明确的责任承担机制来反向约束和监督行政许可行为。

5.监督与责任的原则

(二)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

(1)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上述所列事项,通过下列方式能够予以规范的,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三)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4)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四)我国行政许可的实施

1.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

(3)期限

(4)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五)行政许可的费用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六)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行政许可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按照以上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2.行政许可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无权设定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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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我凯子她是我马子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执行性、法律性和强制性的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3)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主体的范围  我国的行政主体具体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  5.行政职权  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6.行政职责  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是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因此不能放弃和违反,否则会引起相应违法责任的追究。  7.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  8.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  生效规则是指行政行为何时开始生效的规则。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主要有: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9.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它是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有机结合。  行政立法具有如下两方面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①其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②其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之密切关联的事务;③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①它是有权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创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②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③它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10.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指依法取得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①国务院;②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⑥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⑦作为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  (2)行政立法,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①依其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②依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③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  11.行政立法的原则  行政立法有三条原则:  (1)依法立法原则。行政立法必须依法进行。  (2)立法民主原则。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行政立法时,应通过各种方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地参与行政立法。  (3)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行政立法一方面要为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从而保证行政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当行政立法涉及对公民行使民主的行为的管理时,必须注意规定得合理适当。不能不当地限制以至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注意正确处理好维护行政权力的有效性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  12.行政许可  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  2003年8月27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是继1989年《行政诉讼法》及1996年《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行政法制建设领域又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座里程碑。  14.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的特征有:(1)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行政主体依职权主动赋予相对方权利或免除义务的行为;(2)行政许可是一种采用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的要式行政行为;(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行为。  15.行政许可的作用  (1)有利于国家对社会经济和其他义务的宏观控制。  (2)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公共利益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3)有利于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6.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地、无偿地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换句话说,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基本目的在于满足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对物质的需要。行政相对方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分配和使用,以保证国家财政开支的需要。  目前我国行政征收主要由税和费组成。因此,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大类,即行政征税和行政征费。  17.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18.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两者区别主要在于:  (1)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  (2)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3)从能否取得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19.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2)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20.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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