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中级经济师

疏远时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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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一人独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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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参加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的考生,除了需要进行《经济基础》的复习,还需要进行专业实务的备考,实务专业有10各科目,分别是工商、财税、农业、金融、保险、人力、旅游、运输、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作为2021参考考生,考试复习的依据自然就是考试大纲了,在新的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大纲没有出来之前,我们的参考大纲只能是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大纲,在新大纲出来后,再进行对比分析,把变化的考点进行更为深入的复习,掌握考试的要点,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保险专业,接下来就具体来了解一下。

考试目的

测查应试人员是否理解和掌握风险与保险、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普通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再保险、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市场与监管等相关的原理、方法、技术、规范(规定)等,以及是否具有从事保险专业实务工作的能力。

考试内容与要求

1. 风险与保险。理解风险、风险管理和保险,执行风险管理程序,理解选择风险管理手段及其相应的条件, 绘制风险管理矩阵,区分风险偏好,运用大数法则,辨析保险的类别,分析可保风险及其条件,辨别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辨析保险与储蓄、救济、赌博、彩票、投资等其他经济活动。

2. 保险的基本原则。理解保险利益、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的含义,运用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原则处理保险实务,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3. 保险合同。深入理解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和效力,全面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及其形式,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理解无效、效力未定、可变更和可撤销的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法律后果,根据保险合同理论处理保险实务问题,妥善解决保险合同争议。

4. 普通财产保险。理解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拟定企业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机器损坏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普通财产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5. 运输工具保险。辨析机动车保险的对象、基本险和附加险等种类,辨析飞机保险和船舶保险的种类,理解机动车保险、交强险和船舶保险的特点,理解社会救助基金的内容,拟定各类运输工具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或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无赔款优待、垫付和追偿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运输工具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6. 货物运输保险。辨析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全部损失、单独海损、共同海损、费用损失,理解货物运输保险的特点及种类,辨析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种类,拟定各类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保险标的、保险期限、保险费及费率方案,处理有关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7. 工程保险。辨析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理解工程保险的特点和种类,辨析安装工程保险的特点,区别建筑工程保险和安装工程保险的适用范围,拟定各类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等保险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工程保险承保和理赔的合同条款争议。

8. 责任保险。辨析各类责任风险和责任保险,理解责任保险的特征、责任保险与民事法律责任的关系、民事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解决侵权责任和违约的竞合问题,区辨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索赔发生制保单和事故发生制保单,拟定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责任保险的合同条款争议。

9. 信用保证保险。辨析信用风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理解信用风险的特征、信用保险的种类、保证保险的种类,区辨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买方信贷保险和卖方信贷保险,拟定各类信用保证保险的主要条款和费率方案,分析处理有关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合同条款争议。

10. 人寿保险。理解人寿保险,辨析人寿保险的主要特点,辨别人寿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传统型人寿保险和创新型人寿保险的主要内容和形式,合理使用人寿保险的常见附加险,选择约定条款处理各类人寿保险的业务问题。

1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解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可保风险,理解意外伤害保险,概括意外伤害保险的特征和分类,诠释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的构成要件、特征和确认方法,运用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给付方式等保险条款处理保险实务问题。

12. 健康保险。理解健康保险,辨别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疗保险,理解健康保险的特有条款和产品定价,分析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因素,分析各类健康保险险种的内容,运用健康保险操作技术处理保险实务问题。

13. 再保险。理解再保险的内容、分类、职能和作用,区分不同种类再保险的计算方法,诠释再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实施再保险业务管理与实务流程。

14. 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原则,诠释承保、理赔、保险准备金、寿险准备金、非寿险准备金,辨析保险责任分类,理解保险公司财务管理的内容和特点,辨别寿险准备金和非寿险准备金的计提方法,识别保险投资的形式,解释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中各财务指标的内容、意义和计算方法,选择不同的保险财务指标解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

15. 保险市场与监管。理解保险市场内涵和外延、构成要素及衡量保险市场的指标,分析影响个人、家庭、企业的保险需求和供给的因素,辨别保险产业组织和保险中介机构,理解保险招标与投标的种类与程序,理解保险监管的框架,选择衡量保险供给的指标,辨析个人、家庭、企业保险需求影响因素的异同,理解保险监管体系和保险监管方式,分析保险市场监管的经济导因,辨识保险监管的边界。

以上就是202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参考大纲——保险专业,考察的要点就是上面的15点内容,大家可以点进行认真复习,可以建立一个知识点框架图,同时也要关注考试报名相关资讯,尤其是中级经济师初次报考常见问题,一定要提前了解和关注起来,祝大家考试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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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城

2022年1月7日 周五 深圳 晴 8231000  【主题】《经济基础知识》-法律篇 【字数】1172 前两天,在上分享了2种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还有一种:可撤销的合同。什么是可撤销的合同?即:合同已经成立并且已经生效,但由于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因而可以把该合同的行使权撤销,继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简单通俗理解就是:甲和乙签订了一份合同,但乙签这份合同的时候并没有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是在某种特定环境下签订的合同,当发现并不是真实意愿表达时,这份合同可以撤销,让此合同一开始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可能你会问,为什么乙和甲签合同的时候不去表达他自己的真实意愿呢?是有什么原因吗?是被逼的吗?……之所以乙签订合同时并不是真实的意思表达,这里给大家分享4种情况。第一种:因 重大误解 而签订的合同。 比如,对某种物品的品种、质量、规格等存在认知的错误或者说并不知道这是个错误,因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离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把例子再说的具体一点:乙误以为甲的某高仿表是一块真正的大牌表,于是花了大价钱从甲手上买了这块表(请注意甲也不清楚这块表是一块高仿表,如果甲知道是块高仿表,将不适用于第一种,而是适用于第二种)。后来经鉴定是块高仿表,乙可以撤销之前和甲签订的合同。这就是因重大误解而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该合同,并从一开始这个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第二种:一方以 欺诈 手段使得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 继续以上述为例,甲知道自己的那块表是高仿表,还以特别贵的价格卖给乙。乙以为这块表是一块真正的好表,于是就买下了这块表。事后经鉴定这块表是假的。乙可以要求撤销这份购买合同。第三种:一方或第三人以 胁迫 手段,使得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比如,甲对乙说:你把这块表买了吧,如果不买,我就天天在你上班的路上拦截你让你难堪,说你是个啥啥啥样的人。乙在甲的威胁、逼迫下不得不买了这块表。这种以胁迫手段而签订的合同,被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将该合同撤销。第四种:一方 利用 另一方处于危难、困苦之时,缺乏理智判断等情形,使得合同有失公平。 比如:某部国外的电影里面就有这样的桥段,有个家庭,虽然贫困,但一家过得很幸福,可是突然有一天孩子踢足球时晕倒了。到医院检查发现是一种大病,必须马上救治。可夫妻双双没有工作,别人也不愿意借钱给他们。于是这位孩子的爸爸为了救孩子的命,找HSH借了高利贷,而且签订了合同。当时的情形是孩子的病情非常危险,孩子的爸爸为了救孩子,根本来不及思前想后,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方法。这种利用对方的危难、困苦的情形下缺乏正确的判断而签订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 …… 到这里,存在瑕疵的3种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后续,将会继续分享有关中级经济师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哦。 今天,就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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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信心的大灰狼

为了在考试中考到一个不错的成绩,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合同的效力”,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1.无效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3)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5)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签订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3.可撤销的合同

(1)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

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可撤销的合同在被撤销之前为有效合同。合同一经撤销,合同当事人之间便消灭合同关系这一效力追溯到合同成立时。所以,被撤销之后就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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