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不动产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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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即过户,这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办理转移登记时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一、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详细流程(一)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归档(二)登记范围1、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分割合并的;2、继承或受遗赠的;3、共有人增加(减少)的;4、因生效法律文书发生转移的。(三)申请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4、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网签合同、赠与合同、互换协议、继承证明、分割合并协议、生效法律文书等);(原件)5、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宗地图、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6、完税证明;(原件)7、其他申请材料。(询问记录、房屋信息查询表、房屋权属信息确认单、股东会决议等)。(原件)二、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审查要点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要件是否齐全、有效;2、申请转移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与登记要件记载是否一致;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是否有查封和抵押;4、买卖房屋等不动产,已办理预告登记的,义务人与预告登记权利人是否一致;5、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价款的,是否已提交土地价款缴纳凭证;6、因法院、仲裁委员会的判决、裁决转移不动产的,是否已提交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7、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是否已提交继承公证材料。三、交契税流程1、拿登记窗口的“收件回执”和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的要单页)、结婚证到档案查询窗口办理查询是否符合减税条件(家庭是否首套,所以需要户口簿)2、到地税取号处取号并填写一个表(根据工作人员提示),然后递交资料:身份证原价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地税工作人员会一一核对各项证件,核对好后在刚才填的表上盖章3、拿这些资料等叫号,然后根据提示递交资料、刷卡交契税4、交完契税回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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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俗称过户,指的是不动产权利人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有关监护关系等材料;因处分不动产而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经过公证的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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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为主,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虽然也属于动产,但被称为“准不动产”,也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准不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对抗主义是什么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未经登记,物权的变动在法律上也可有效成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体例为法国和日本所采纳。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物权人在对其标的物进行支配的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干预,否则即构成侵权。物权属于得要求世间一切人对其标的物之支配状态予以尊重的权利。物权之所以优于债权,便是因为物权这种与生俱来的对抗性、排他性。那么根据登记对抗主义,既然合同生效物权便设立,那么物权人对其享有的物权便当然地可以对抗第三人,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善意取得 制度其实是在一定程度上牺牲物权人权益的基础上设立的,它是为了保护交换关系,防止买受人在交易时产生不安全感而设定。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的排他性,涉及到民法财产交易的动态保护与民法财产权利的静态安全的优先与取舍。由于善意取得仅限于买受人为“善意”,因此,在登记对抗主义中,即使物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三、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主义是什么登记生效主义,又称登记要件主义,是指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且其登记还有公信的效力物权变动的时间通过公示得以确定,使物权产权归属关系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会明确,对善意第三方的保护较为有利。缺点是未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过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容易造成公权对私权的过分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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