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师合同效力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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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冷血只对对我好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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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的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一、电子证书

自2021年12月17日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等24项由部委批准颁发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制发电子证书。

2021年12月17日之后制发的电子证书须经加注(加注是指在电子证书上设置使用场景和有效期信息)后方可下载和使用。

电子证书加盖的电子印章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二是与证书颁发单位名称相同的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的电子印章。

二、电子证书和纸质证书

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电子印章或证书颁发单位电子印章的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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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2020年中级经济师考试还有一个多月的时间,为了做好考前的备考工作,下面由我为你精心准备了“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合同概述”,持续关注本站将可以持续获取更多的考试资讯!

中级经济师2020经济基础备考知识点:合同概述

合同概述

1.按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1)双务合同: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2)单务合同:一方只负有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2.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1)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2)实践合同: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如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3.按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按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5.按关联合同是否有主从关系分为:

(1)主合同:不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如借款合同)。

(2)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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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的意义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1、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没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2、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3、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如果严格地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二、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登记是针对 民事权利 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违约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依不同情形,买受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即请求出卖人办理不动产转让登记,或者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三、物权的变动模式(一)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认定以债权法上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引起物权变动,如《法国民法典》第1583条规定,物权随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动。法典实施50年后,在1855年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规定物权变动不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这种立法体例把不动产登记作为对抗的效力,而且只针对不动产。(二)登记对抗主义19世纪末期,日本制定民法典借鉴了法国的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把不动产登记扩大到动产领域。《日本民法典》第176条规定,物权变动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第178条规定,不动产不登记,动产不交付,不得对抗第三人。(三)公示要件主义即债权形式主义。典型的为奥地利的物权变动模式,当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除了有债权合意之外,尚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的法定方式,即进行公示,方发生效力。如《韩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四)物权形式主义德国法的物权变动模式以物权意思表示作为本质,以登记或交付作为外在形式。从立法模式上来看,意思主义以债权的意思作为物权变动的依据,产生物权与债权划分不清的弊端,也存在两种权利的本质划分不清的问题,德国的做法较为理想。该理论也称"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即物权行为的成立及有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具有无因性的特点。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6868行为人没有 代理 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 债务 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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